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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評審的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
2024-08-08 17:19
來源:
第一條 為加強對醫院的監督管理,提高服務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促進醫院可持續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的各類醫院(含綜合醫院、中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等)按本細則申請評審。
未制定標準的專科醫院不納入評審范圍。
第三條 醫院評審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醫院評審有效期五年,實行不定期考核管理。醫院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三年后方可申請評審。
第五條 地級以上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服務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情況制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醫院的數量、規模、布局和功能。
第六條 《醫療機構設置規劃》須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當地政府批準。
第七條 我省醫院評審工作在二、三級醫院中開展。
三級醫院:是向多個地區提供高水平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的醫學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
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預防、保健、教學、科研任務的醫院(區縣級醫院、部分鎮級醫院或中心衛生院等)。
企事業單位及民營的醫院級別由衛生行政部門比照規定。
第八條 二級、三級醫院評審各分甲、乙兩個等次。
第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醫院評審的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成立醫院評審委員會、建立專家庫。
醫院評審委員會根據綜合性醫院、婦幼保健院、中醫院及專科醫院的性質,設置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資質審查、抽取評審專家和審核工作。
醫院評審委員會可委托相應的社會團體負責評審中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十條 醫院評審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共二級評審。
省級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三級醫院;地級市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二級醫院,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上級醫院評審委員會對下級醫院評審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下級評審工作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 省級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省衛生廳廳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主管副廳長兼任,委員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道正直,清廉無私,保守秘密。
(二)具有主任科員以上行政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有醫療衛生行政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較高的業務水平,熟悉醫院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醫院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成員由在職和部分退休的行政、醫療(含中醫)、護理、婦幼保健、醫技、財務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管理人員和醫學專家組成,采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與醫院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第十四條 醫院評審委員會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
(二)有醫院管理經驗或較高專業技術水平,綜合素質好;
(三)臨床專家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管理專家應為從事醫院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的科級以上管理干部;
(四)年齡在65歲以下。
第十五條 醫院評審委員和專家由衛生行政部門聘任,聘期為五年。評審專家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廉政建設的規定,按醫院評審的實施細則和評審標準,做好評審工作。醫院評審委員和專家如有違反評審紀律,工作不負責任應終止聘任,情節嚴重的交由其單位紀律監察部門處理;一級醫療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應終止聘任;無特殊情況多次不參加評審工作或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評審工作的可終止聘任。
第十六條 評審采取醫院自行申報,評審委員會組織考核評審的方式。
(一)自查申報。醫院根據《廣東省醫院評審標準和評價細則(三級、二級)》先行自查自評,自評得分達到申請等級標準的,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向醫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材料,包括:
(1)自查評審報告。
(2)自查評分結果。
(3)《評審申請書》。
(二)資格審查。醫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醫院提交的材料在兩個月內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合格的醫院,由醫院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行政管理、醫院管理和相關臨床約7―9名專家組成評審組。評審時間提前七天通知申請評審醫院。
第十七條 評審采取聽取醫院匯報、醫務人員座談、現場考核、查閱資料、完成指令性任務和履行公共衛生職能情況調查、理論與技術操作考核、技術項目評估等方式。醫院應向評審組提供所需的各種真實資料和情況。
第十八條 評審組根據評審標準進行考核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對存在問題應客觀、詳細注明情況,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資料、評審報告等對被評醫院作出甲、乙等的評審結論,以正式書面報告形式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評審結果由審批機構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經評審,不達到申報等次的醫院,醫院可提出復審申請,說明理由和依據,由評審委員會提出是否復審的建議,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評審過程發現醫院有弄虛作假的,評審委員會有權作出停止評審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 評審合格的醫院由審批機關頒發全省統一格式的證書及牌匾。
第二十三條 通過評審的醫院,每年自查一次,并將結果報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在評審證書有效期內,評審委員會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專項抽查、考核,對發現醫療機構在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經查實確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報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情況組織評審委員會重新評審或撤銷原評審結論,并收回原證書和標識。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申請復審材料,到期不申報自動取消等次。
第二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醫院管理評價指南(試行)》和國家其它相關政策,制定醫院評審標準和評價細則;中醫院評審標準和評價細則由廣東省中醫藥局根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的有關要求制定下發。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衛生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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